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9日,天津市河西区商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天津市河西区勇艳蔬菜生果店(王艳)涉嫌个体工商户挂号事项改变未处理改变挂号案的行政处分决议书(津西市监企罚〔2020〕994号 )。

  行政处分决议书指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挂号事项改变的,应当向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变挂号。”的规则。本案不存在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分的情节,应给予一般处分。天津市河西区商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规则责令其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决议给予罚款750元的行政处分。

  2020年1月2日下午,执法人员接匿名举报反映,河西区平泉道东风里底商的调和副食归纳批发涉嫌无照运营生肉。经查,当事人有运营执照,运营执照名称为天津市河西区勇艳蔬菜生果店,未处理改变挂号私行运营肉类,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则,2020年1月3日经局领导批阅予以立案查询。

  当事人于2014年10月15日注册运营执照,2018年11月28日请求改变运营执照,现运营执照名称为天津市河西区勇艳蔬菜生果店,运营场所为天津河西区平泉道10号增1号,运营规模为“蔬菜、生果零售;海产品零售。”,当事人在未到挂号机关改变挂号事项的状况下, 2019年12月20日起私行运营牛羊肉、猪肉,于2020年1月3日被查获。上述行为满意个体工商户挂号事项改变未处理改变挂号行为的构成要件。

  2.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时制造的《现场笔录》,现场相片打印件,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当事人供给的状况阐明。

  本局于2020年3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津西市监企罚告[2020]994号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说、申辩定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法令》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挂号事项改变的,应当向挂号机关请求处理改变挂号。”的规则。本案不存在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不予处分的情节,应给予一般处分。

  根据《个体工商户法令》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挂号事项改变,未处理改变挂号的,由挂号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运营执照。”的规则,责令其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决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如下:罚款75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务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能够在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或许天津市商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复议,也能够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分不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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