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平泉市卧龙镇泽慧果蔬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王立书经营的平泉市卧龙镇泽慧果蔬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填写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要求该店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在食品监管公示牌中,并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2020年9月10日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该店存在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 并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立案申请,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由刘焱歆、王凤朝负责,经过调查取证、现场检查、调查询问、提取证据。以上执法程序均有指定执法人员参与并出具执法证,且当事人在场确认。

  经调查核实,2020年9月10日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立书经营的平泉市卧龙镇泽慧果蔬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填写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要求该店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张贴在食品监管公示牌中,并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2020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进行全方位检查,当事人不能提供2020年9月10日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1. 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

  2. 当事人王立书的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存在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0年10月29日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未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的事实。

  4.王立书身份证复印件、平泉市卧龙镇泽慧果蔬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申辩、陈述意见,我局已向当事人告知拟处罚情况,于2020年 11月1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市监行处告(2020)504 号〕。

  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市、县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规定,属于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轻。至调查终结之日,尚未造成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86.1从轻的情形,建议给予从轻处罚。

  当事人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应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泉支行(账号为001)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平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平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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